最高法院裁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可以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
2019-09-24
【裁判要旨】律师法第39条仅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虽有规定,但该文件系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君,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新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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